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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北仑区四举措规范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自1997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来,北仑区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先后3次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相应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
一、与时俱进,明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和应报告重大事项的内容。实施细则既适用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也适用区委委托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共包括十四项,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作出了调整,剔除了一些不适时的内容,增加了新的内容,如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出租私房,赠予住房,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买卖、赠予或受赠汽车的情况等等,使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很好地适应了发展变化的形势。到目前为止,区管领导干部共报告个人重大事项583人次,其中购房与购车351人次,占总数的60.21%。 
二、结合实际,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方式、时限。报告采取事前事后两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事前报告,事前、事后分别报告,事后报告的要求。报告采用统一的书面形式,一事一报。同时,对事前报告、事后报告的时限制和要求作出明确的规范。
三、统一规范,明确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程序。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对事前报告的事项,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一般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答复报告人。个别确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对报告的内容,一般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强化督查,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把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东方党建网)